索 引 号: | 012947795/2021-01630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南京市;有效期;管理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江北新区环水局;局机关各处室;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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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北新区环水局、各派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依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文件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之规定,对已过有效期的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宣布失效,失效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附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