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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三批)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05-07   阅读次数: 阅读次数

(第三十三批  2022年5月7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X2JS202204280017南京市江北新区宝塔水道附近,扬子石化码头后方设有大量化工储罐,位于长江1公里范围内,建设在长江大堤外的江滩上,严重威胁长江水质安全。南京市  江北新区其他污染4月29日,接到交办信访件后,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会同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开展调查,包案领导调度本交办件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调查,具体如下:
一、扬子码头罐区在长江1公里范围内,建设在长江江滩地上,经查,该27台储罐不涉及2019年8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评估版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2021年2月上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江北新区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涉及2020年11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二、扬子码头罐区在安全应急管理方面的举措
  1.   罐区设有DCS自动控制系统,能自动控制罐区生产运行,自动调整控制参数运行偏差;设有紧急切断系统,异常情况时能迅速切断贮罐与外界的物料联系;设有液位计、高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系统,能及时对液位偏差进行报警。
  2.   罐区设有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及时发现现场出现的泄漏和异常;配备了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职消防队伍(国家危化品应急救援南京基地),具备较高的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3.   所有贮罐均按规范设置有围堰,当贮罐出现泄漏时,能有效将物料隔离在围堰内,防止向外界流淌;靠长江一侧岸边设置有防护堤,防止物料泄漏到长江中;码头区域设置有16800m3的事故池,并增设了事故水转输至5个原油罐的流程,事故水收贮能力近10万m3,能有效容纳事故状态的污染水;码头设有一个现场应急物资库,储备防护用品、生命救助、动力燃料等10大类105种应急物资储备,如沙袋、吸油毡(毯)、防爆潜水泵、移动照明设施、抢险工具、救生衣、撇油机等,种类较多,数量充足,在应急情况下可为快速实施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支持。
  4.   扬子石化公司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码头罐区建立了完善的操作规程;所有安全设施均按规范进行配置并定期检验检测;员工均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扬子石化应急预案完备,通过实战和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码头及贮罐区泄漏和水体防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岗位员工应急处置水平和水体防控应急能力。
  5.   扬子石化公司根据法规要求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最近一次的评价结论为:扬子石化公司重大危险源个人可接受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的要求,安全生产现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扬子码头罐区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举措
  1. 扬子石化公司涉及扬子码头罐区的项目包括:《85万吨芳烃联合装置改扩建工程》(批复时间1996年)、《江边6×3000m3贮罐及配套设施项目》(批复时间1998年)、《电厂新增8#锅炉、芳烃抽提改造、贮运厂10-2#码头三项目》(批复时间1998年)、《800万吨/年含硫原油改扩建及105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PTA)装置改造和芳烃150万吨/年扩容改造等工程项目》(批复时间2004年)、《贮运厂新建2台混合二甲苯贮罐及配套措施项目》(批复时间2007年)《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批复时间2010年),均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   根据《关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405号)要求,“扬子石化公司厂内建立三级防控体系,装置区和罐区设围堰及雨污切换系统,雨排水系统设置集中控制阀,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监控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设置大气、污水排口、雨水排口、地下水应急监测点位,并配备相应监测系统,及时监控,防止污染扩散。配置具备足够水上应急能力的围油栏、收油机及吸油材料等设备;控制码头夜间作业,尽可能避免夜间事故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南京市建立联动机制”
四、查看202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扬子码头罐区下游海事局溢油库码头水站各项监控数据,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因子数据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Ⅱ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扬子码头罐区建设于1993年至2014年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前,建设地点虽位于长江1公里范围内,但均依法经过审批,且通过下游站点监控数据显示,长江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未发现受到扬子码头罐区影响的情况。
部分属实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和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扬子石化公司码头罐区的检查,督促扬子石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长江水体防控应急处置能力和一线工人的应急意识。
2X2JS202204280018南京市江北新区北玉带区西坝码头公司后的一处非法沙石料堆场,从事沙石料及混凝土搅拌,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南京市  江北新区其他污染4月29日,接到交办信访件后,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会同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长芦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包案领导调度本交办件办理情况。经查,现场有一台筛分机、一套传输带、一座水泥混料桶仓。水泥混料桶仓已拆除,传输带、筛分机等设备正在拆除,现场约有1700多吨黄沙、石子等物料,均已进行覆盖。
部分属实一、南京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联合长芦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督促沙石堆场尽快拆除、清运遗留的生产设备,并及时清运堆放的沙石料,计划于5月30日前完成。
  二、南京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长芦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确保砂石堆场在设备拆除、物料清运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问题。
  三、在砂石堆场完成设备拆除和物料清运后,南京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对沙石堆场区域地块封闭围挡并进行覆绿,计划于6月30日前完成。

3X2JS202204280020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旭日园1-1号,江苏宏翔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无机动车拆解资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与城市控详不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南京市  玄武区其他污染4月29日,接到交办单后,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江苏宏翔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江苏宏翔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无机动车拆解资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问题
经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并向南京市商务局核实,江苏宏翔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无分支机构,自成立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法定代表人已准备将公司注销;南京市商务局未办理过关于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行政许可,该公司也未从事过相关业务。
  二、关于“江苏宏翔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与城市控详不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问题
  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从事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不存在与城市控详不符及环境污染的风险。
部分属实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督促该公司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4X2JS202204280008南京市鼓楼区新民路,沿街居民楼下开设大量餐饮店,油烟严重扰民,违反《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规定。南京市  鼓楼区大气4月29日,接到交办单后,鼓楼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区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进行拉网式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油烟严重扰民”的问题
  1.   经核查,新民路沿街有32家餐饮店,其中,28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其余4家(正新鸡排、吉祥馄饨、易碗面、乐乐烧鸡公)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2. 这32家餐饮店中,有3家(金源鸭血粉丝、淮南黄牛汤、鸡蛋灌饼)属轻餐饮,1家(山田草鸡汤)安装有油烟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
  3. 4月30日,鼓楼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中具备检测条件的16家餐饮店进行了油烟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4家餐饮店油烟排放浓度达标,2家(京可酸菜鱼、美蛙鱼头)油烟排放浓度不达标。对于不具备油烟现场检测条件的8家餐饮店(拼一碗蛋炒饭、哈尔滨水饺、京可酸菜鱼、小四川菜馆、川海丰尚麻辣烫、南湖中华面馆、大牌冒菜、金榜龙虾店),检查人员要求店家尽快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备。
  二、关于“不符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的问题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审批核发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查,新民路沿街32家餐饮店均在2019年5月1日前经营。
部分属实
  一、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2家餐饮店(乐乐烧鸡公、金榜龙虾店)停业。
二、鼓楼生态环境局责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4家餐饮店(正新鸡排、吉祥馄饨、易碗面、乐乐烧鸡公)停止产生油烟的作业,要求于5月31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安装。
  三、鼓楼生态环境局责令油烟排放超标的2家餐饮店(美蛙鱼头、京可酸菜鱼)立即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四、鼓楼区建宁路街道要求12家油烟净化设备清洗记录不规范的餐饮店立即完善台账。截至5月2日,全部完成整改。
五、鼓楼区建宁路街道推进不具备油烟现场检测条件的8家餐饮店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要求店家于6月15日前全部完成安装。截至5月4日,有6家餐饮店已签订合同准备安装。
  六、鼓楼区建宁路街道加大对涉及油烟的32家餐饮店的监管力度,定期现场检查、督促餐饮店家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备并建立健全清洗台账。
  七、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约谈新民路相关餐饮店经营者,告知其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5X2JS202204280089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孟墓社区,生态红线内多处填埋来路不明渣土,污染地下水,目前表面已种植苗木。1、插花陶土厂王家社处(长230米、宽130米,深83米);2、天宝岁处(长310米、宽140米,深70米)及一处约20亩水塘;3、小堰处约30亩水塘及其后侧一块洼地(约500平,深约20米)。南京市  江宁区土壤4月29日,接到交办单后,江宁区人民政府组织汤山街道、江宁高新区、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江宁规划资源分局、江宁区水务局、江宁区城管局赴现场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生态红线内多处填埋来路不明渣土,污染地下水,目前表面已种植苗木”问题
  1. 信访件所述3处区域不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涉及2020年1月版省生态空间管控区矢量范围,名录为大连山-青龙山水源涵养区。
  2. 根据2020年8月-2021年3月期间上级有关部门林木恢复要求,汤山国有林场、孟墓社区对信访件中提及的插花陶土厂王家社处、天宝岁处、小堰处及周边区域实施林木恢复,由于该片区原为陶土矿区,土壤条件不符合苗木种植,因而采取先覆土后种植的整治方式,土源来自麒麟人工智能产业园C和D区等工程项目地块。
  3.   江宁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插花陶土厂附近3个地表水、1个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结果显示:3个地表水监测点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限值要求;1个地下水井监测点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Ⅳ类水限值要求。
二、关于“插花陶土厂王家社处(长230米、宽130米,深83米,天宝岁处(长310米、宽140米,深70米)及一处约20亩水塘,小堰处约30亩水塘及其后侧一块洼地(约500平,深约20米)”问题。
经现场踏勘及影像对比,信访件提及的插花陶土厂相关区域覆土和种植面积约32.8亩,其中王家社处约24亩、天宝岁处约7亩,小堰处坑塘约1.8亩保留现状,其后侧一块约500平方米洼地经覆土后进行了苗木种植。根据该区域高低不平的复杂地形特点,初步判断采矿区局部最深处20米左右。
部分属实一、江宁区汤山街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江宁区汤山街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开展下一步的处理措施。
  三、江宁区汤山街道加强对该区域及周边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会同江宁区规划资源、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6X2JS202204280010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花园小区,非法改造一楼车库对外出租,生活污水直排雨水管道,流入浦口区城南河,导致河水发黑。南京市   浦口区4月29日,接到信访交办件后,浦口区人民政府组织江浦街道会同相关部门赴现场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小区非法改造一楼车库对外出租,生活污水直排雨水管道”问题
经现场查看,该小区确实存在一楼车库、储藏室住人情况,经询问部分居民,自述因年龄较大腿脚不便,无法爬楼才居住在此。经核实,该小区生活污水已截流至污水管道,无生活污水直排雨水管道流入城南河情况,但存在小区近门口处污水主管道及七栋西侧、八栋东侧部分管道淤积、排水不畅的问题。
  二、关于“小区生活污水流入浦口区城南河,导致河水发黑”问题
  1.   该小区生活污水经公园北路污水管网经彩虹桥泵站提升后,接入珠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沿城南河排查,象山花园附近的公园北路桥处发现排口1处,为雨水排口,晴天未发现污水下河现象,河道水质观感较清澈。
  2.   4月29日,浦口生态环境局在城南河象山花园段的上下游,选取两个监测点开展水质监测,结果表明,上游钱塘望景观景台监测点水质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下游公园北路三中桥监测点除总磷指标为Ⅳ类外,其余指标均达到Ⅲ类标准,监测点水质总体良好,无污染程度劣于V类的情况。
  3.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城南河共开展16次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监测,龙王庙断面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及以上要求,水质总体优良。
部分属实一、4月30日,针对小区内管道淤积、排水不畅等情况,浦口区相关部门已协助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清疏,目前已完成管道清疏工作。
二、浦口区江浦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小区一楼车库居民的环保、安全等宣传工作,重点关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及小区内部管道通畅情况,特别是雨季时段是否存在雨污混排现象,确保排水设施得到及时、有效养护;对发现的违法排水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或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