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2〕
18064号
三洋防水18064决定书.pdf
江苏三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8555543973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022/9/16
杨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