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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公开(高淳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高淳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2

18065号

古柏中心卫生院决定书.pdf


南京市高淳区古柏中心卫生院

12320125682540273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2022/10/11

邢光玉

2

宁环罚

〔2022〕

18066号

阳江中心卫生院决定书.pdf


南京市高淳区阳江中心卫生院

12320125426080888L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2022/10/11

邢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