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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行政处罚公开(高淳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高淳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

2023

18001

斯瑞奇决定书.pdf


南京斯瑞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91320118793737378R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朱志阳

2

宁环罚

〔2023〕

18002号

茗博决定书.pdf


南京茗博家具有限公司

91320118MA1NJGY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许泽

3

宁环罚

〔2023〕

18003号

国亿决定书.pdf


国亿精密工业(南京)有限公司

91320118MA1YGE7B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朱波

4

宁环罚

〔2023〕

18004号

统木决定书.pdf


南京统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91320118MA21EK90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李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