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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9日行政处罚公开(建邺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29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3〕0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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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05001号-1.jpg

宁环罚〔2023〕05001号-2.jpg

南京速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91320105MA2113451U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二)拒绝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整(¥16400.00元)。
2023年1月20日刘启海一般
2宁环罚〔2023〕0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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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05002号-2.jpg

南京艾贝尔宠物有限公司高庙路宠物医院91320100MA273CPW7R违反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依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023年1月20日祁生奎一般
3宁环罚〔2023〕05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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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05003号-1.jpg

宁环罚〔2023〕05003号-2.jpg

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320114MA1MP64A9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30700.00元)。
2023年1月20日韩琼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