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57130505(市民中心)/57122950 通信地址:六合区方州路809号(或龙池路333号) 联系人: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性能检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建(告)〔2023〕1602号 | 2023.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