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
1 | 宁环罚〔2022〕16084号 | 南京同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6MA1T86C60B | 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 2022/10/9 | 吴大祥 | 一般 | |
2 | 宁环罚〔2022〕16085号 | 南京苏舜金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6057967482E | 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70元整)。 | 2022/10/9 | 尹岳 | 一般 | |
3 | 宁环罚〔2022〕16086号 | 江苏美意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 91320116302745841K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 2022/10/9 | 葛健 | 一般 | |
4 | 宁环罚〔2022〕16087号 | 南京正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6MA20LQM9XD | 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70元整)。 | 2022/10/9 | 胡永付 | 一般 | |
5 | 宁环罚〔2022〕16088号 | 江苏侨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1204MA1WA0X885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元)。 | 2022/10/9 | 刘良奇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