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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行政处罚公开(溧水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3〕17001号

2023-17001号决定书.pdf

南京南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91320117135828681M《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元整(¥4750元整)。


1/12/2023杨孝洪
2宁环罚〔2023〕17002号

2023-17002号决定书.pdf

南京利辰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91320117MA1Y9JTU0P《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伍元整(¥1075元整)。


1/12/2023赵先文
3宁环罚〔2023〕17003号

2023-17003号决定书.pdf

南京润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3057984530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1/12/2023万会娟
4宁环罚〔2023〕17004号

2023-17004号决定书.pdf

南京容易无纺制品有限公司9132011730247018XG《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元整)。

1/12/2023张维荣
5宁环罚〔2023〕17005号

2023-17005号决定书.pdf

南京和木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320117070744945W《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1/12/2023温刚
6宁环罚〔2023〕17007号

2023-17007号决定书.pdf

江苏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91320117MA21YD5M4G《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1/12/2023陈砚明
7宁环罚〔2023〕17009号

2023-17009号决定书.pdf

南京富发建材有限公司91320117MA20535M8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元整(¥7160元整)。

1/12/2023陈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