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2〕126号 | 南京易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8MA1W4QUB1X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三)非法转移倾倒,采取稀释或者渗漏方式排放废水、废液”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转移倾倒,采取稀释或者渗漏方式排放废水、废液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 2022/8/16 | 杨浍彬 |
2 | 宁环罚〔2022〕151号 | 南京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20116567207264H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邰俊飞 |
3 | 宁环罚〔2022〕258号 | 南京龙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1PQKF9P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没收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元整)。 | 2022/8/16 | 朱丽君 |
4 | 宁环罚〔2022〕293号 | 南京华狮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100762147287T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 2022/8/16 | 李华山 |
5 | 宁环罚〔2022〕310号 | 南京驰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7062612889R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没收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 2022/8/16 | 姚玉玲 |
6 | 宁环罚〔2022〕314号 | 南京开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XJYLD5K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4620元整)。 | 2022/8/16 | 陈开宝 |
7 | 宁环罚〔2022〕326号 | 南京运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YHGMD2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予以实时监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信息平台上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对未在信息平台上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整)。 | 2022/8/16 | 李运崇 |
8 | 宁环罚〔2022〕341号 | 南京卡尔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MEWEX1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肖义勇 |
9 | 宁环罚〔2022〕342号 | 南京金东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91320115250005736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李耀东 |
10 | 宁环罚〔2022〕344号 | 映昌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 91320100751297255J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金镇正 |
11 | 宁环罚〔2022〕350号 | 南京新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XRDAU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王林 |
12 | 宁环罚〔2022〕368号 | 南京唐盛广告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NFQPQ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卷材车间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对UV与写真车间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 | 2022/8/16 | 谷金燕 |
13 | 宁环罚〔2022〕373号 | 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116575917522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 2022/8/16 | 朱文 |
14 | 宁环罚〔2022〕378号 | 南京百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9132011530266749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王春虎 |
15 | 宁环罚〔2022〕380号 | 江苏爱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5MA1YMM325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 2022/8/16 | 张海波 |
16 | 宁环罚〔2022〕382号 | 南京路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0Q9J322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柒拾元整(¥8170元整),对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柒拾元整(¥28170元整)。 | 2022/8/16 | 许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