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7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75号 | 南京海润医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南京海润医药有限公司 | 91320193562898377F | 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 | 2022.11.21 | 伏世建 |
8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67号 | 南京锐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罚款 |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京锐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191MA1PYFEM73 | 处罚款人民币360000元整 | 2022.11.28 | 闫志强 |
9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0号 | 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6765276180T | 处罚款人民币19900元整 | 2022.11.28 | 刁志根 |
10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1号 | 南京鲸轮制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南京鲸轮制药有限公司 | 91320191MA1X72F83E | 对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550元整;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6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68550元整 | 2022.11.28 | 朱军 |
11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2号 | 纳尔科工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纳尔科工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 91320100793747402A | 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整;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58000元整 | 2022.11.28 | 朱柯金 |
12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3号 | 中石化南京清江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中石化南京清江物流有限公司 | 91320191MA1X809L1U | 对2021年一季度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050元整;对2021年二季度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050元整;对2021年三季度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整;对2021年四季度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32900元整 | 2022.11.28 | 蒋喜文 |
13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4号 | 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 | 9132010066066358XP | 处罚款人民币7650元整 | 2022.11.28 | 李云强 |
14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5号 |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按照规定贮存废活性炭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 | 91320193728359470E | 处罚款人民币144000元整 | 2022.11.28 | 倪新荣 |
15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6号 | 江苏钟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江苏钟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6R45W8E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对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 2022.11.28 | 马巧林 |
16 | 宁新区管环罚〔2022〕198号 | 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自动监测设备未依法验收备案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 | 913201006089481744 | 处罚款人民币68600元整 | 2022.11.28 | 章劲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