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84556816(政务大厅)/84628188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1号510室 联系人:南京市秦淮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环(秦)建〔2023〕1号 | 2023.3.15 | |
2 | 宁环(秦)建〔2023〕2号 | 2023.3.15 | |
3 | 宁环(秦)建〔2023〕3号 | 2023.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