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2)04019号 | 江苏狮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9132010430253060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7/13 | 王冲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2)04043号 | 南京市秦淮区红砖小厨餐饮店(韩佩佩) | 92320104MA1X2JF157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5-31 | 韩佩佩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2)04069号 | 江苏徽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5MA1Y7FUU5B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代安稳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2)04070号 | 南京大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8MA21BP9L99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张爱平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2)04071号 | 南京垒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5MA26QJ3Q15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靳局配 | 一般 |
6 | 宁环罚(2022)04072号 | 南京市秦淮区羊膳堂餐饮店(丁松松) | 92320104MA1QRNHT8P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丁松松 | 一般 |
7 | 宁环罚(2022)04073号 | 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101160659638286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江桂松 | 一般 |
8 | 宁环罚(2022)04074号 | 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蟠中路分公司 | 91320104MA22QTJ71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陶旭安 | 一般 |
9 | 宁环罚(2022)04075号 | 南京和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46673955739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孙旭华 | 一般 |
10 | 宁环罚(2022)04076号 | 南京市秦淮区菜遇饭菜馆(刘海丰) | 92320104MA1X0CJR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 2022-8-5 | 刘海丰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