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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行政处罚公开(栖霞区)

文章来源: 栖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失信程度
1宁环罚〔2023〕13003号

2023-13003.pdf

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91320100724570113L《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取样探头不足400mm和在有明显黑烟情况下仍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分别处罚款21500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3、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495)。2/13/2023韩宁海一般
2宁环罚〔2023〕13005号

2023-13005.pdf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91320100608978197N《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2/13/2023蒋立一般
3宁环罚〔2023〕13006号

2023-13006.pdf

戴莫尔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91320100608967543W《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元)2/13/2023TOBIAS HOLDERRIED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