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
1 | 宁环罚〔2023〕13003号 | 南京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00724570113L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取样探头不足400mm和在有明显黑烟情况下仍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分别处罚款21500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3、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495)。 | 2/13/2023 | 韩宁海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3〕13005号 |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100608978197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 2/13/2023 | 蒋立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3〕13006号 | 戴莫尔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 | 91320100608967543W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元) | 2/13/2023 | TOBIAS HOLDERRIED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