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52888337 通信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 联系人:南京市雨花台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协旺浩恩(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生产配套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雨)建〔2022〕24号 | 2022/12/26 |
2 | 关于一加(南京)宠物医疗有限公司长虹路分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雨)建〔2022〕25号 | 202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