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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公开(雨花台区)

文章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2〕14166号

166处罚决定书1.pdf

166处罚决定书2.pdf

166处罚决定书3.pdf

南京恒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91320100310524061U《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2022.12.9李忠
2宁环罚〔2022〕14170号

170处罚决定书1.pdf

170处罚决定书2.pdf

170处罚决定书3.pdf

南京马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320115MA1YR6NQ2C《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1、对该行为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元整)。2022.12.9马乐乐